新华社海口11月30日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宋岳胜、陈元、江诗龙、梁玉琳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公开审理,依法裁定驳回4名被告人的上诉,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。
宋岳胜、陈元、江诗龙、梁玉琳等4人,原系海南省“法轮功”组织骨干分子,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决定取缔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和公安部发布有关通告后,继续进行非法活动。他们组织、策划“法轮功”有关人员非法集会,还到北京等十余个城市进行非法串联、集会活动,煽动“法轮功”有关人员拒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国家法律、法规实施;宋岳胜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脱逃。
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经公开开庭审理,依法以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、脱逃罪数罪并罚,判处宋岳胜有期徒刑12年;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陈元、江诗龙、梁玉琳7至2年有期徒刑。一审宣判后,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;审判程序合法。依法作出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